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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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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老先生一人獨自在台灣生活,太太以及二個女兒因為長期在國外工作,漸漸的也失去聯絡,王老先生平常吃飯、看病都由乾兒子翔翔負責照料,隨著王老先生年紀日漸增長,為了感念乾兒子翔翔在他人生最後辛苦照顧他、陪伴他,所以希望將自己畢生辛苦攢來的積蓄分一部分給乾兒子翔翔,其餘的再由國外的家人繼承,王老先生應如何確保自己的遺產分配是有效的?

*解析:
王老先生在不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可以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包含遺贈一定的財產給乾兒子翔翔,但若是遺贈違反特留分規定,王老先生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由遺贈財產中扣減回來。
*民法上法定繼承人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案中,王老先生離世後,王老先生的繼承人一共有三位,也就是王老先生的太太以及二個女兒。
*應繼分、特留分
除配偶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至於配偶的應繼分,則視配偶與何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定。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其他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人的特留分,則視其繼承的身份而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本案中,王老先生的太太以及二個女兒應平均繼承王老先生的遺產,也就是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至於他們三位的特留分則為分別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換句話說,王老先生的太太以及二個女兒的特留分各為遺產的六分之一。則王老先生在不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也就是在不違反六分之三的範圍內,可以以遺囑方式將遺產遺贈給乾兒子翔翔。

*遺囑要式性
我國民法對於遺囑的形式要件規定明確,若不符合民法所定的形式,則遺囑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而無法達成立遺囑人當初的心願。
自書遺囑
應親撰寫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後,親自簽名;
如果有增減或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後,再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為口授遺囑。
但是必須注意,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郭佳瑋律師小叮嚀~
我們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會先到,若沒有良好的規劃,留給後代子孫的是福是禍皆不一定,倘若能善用民法遺囑之規定作好完善分配,不僅能將自己辛苦打拼的積蓄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也更能保障那些我們愛的、還留在世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