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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的報復 一鍵刪除公司電腦中資料
毀損準文書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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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Terry於某生技公司研發部門擔任部門經理一職,並由公司配發筆記型電腦一台以便其作業管理需要,近日Terry因遭公司資遣,心有不甘下決定挾怨報復,並於離職當天,趁公司指派之交接同仁未察覺時,短短十分鐘內將公司所配發的電腦內高達3萬多筆的研發成果檔案全數刪除,瞬間造成公司作業停擺,該生技公司察覺後立刻向檢調報案,並試圖從筆電中救回被刪除的檔案資料,但卻無力回天,造成公司營運損失慘重。

*解析:
一般而言,有關員工保管之電腦內之工作上電子檔是屬於公司資產,且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另有約定之外,原則上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因此員工不得無故刪除或變更,如經主管要求交付上開電子檔或是其他公司資料文件,亦應配合辨理。
另外,依照最高法院之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裁定參照),電磁紀錄本身雖然具有可複製性,又不具有損耗性,若要回復被刪除之電磁紀錄,亦非絕對不可能,但是由於電磁紀錄於遭受無故刪除時,即已產生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遭受破壞之危險,故電磁紀錄事後得否回復,均無礙於「刪除」之成立。亦即,縱使行為人於刪除電磁紀錄時有先保留備份之電磁紀錄,但仍無礙於刪除電磁紀錄之罪成立。
本案中,Terry因不滿公司開除他,於是趁著交接同仁不注意時故意將公司電腦資料刪除,因為該電腦與其中之電磁紀錄之所有權仍屬公司,Terry不得以因曾經持有該電腦而主張有權刪除相關電磁紀錄。因此,Terry破壞公司電腦電磁紀錄,使被刪除之資料達到不可回復的之程度,恐觸犯刑法毀損準文書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罪責,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公司並得向Terry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郭佳瑋律師小叮嚀
員工於在職期間,合理的編修、管理公司電腦中的檔案,此為工作之一部份,但若是基於報復意圖,故意將公司電腦中的檔案刪除、造成公司損害,將面臨公司刑事上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與民事上巨額之損害賠償金,因此,千萬別因為一氣憤或情緒發洩,而故意刪除公司之電腦資料,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