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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晚年--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108年5月24日民法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可以透過契約的方式,把將來的監護事項委託給自己選擇的人。 可選任未來的監護人、選任的監護人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可以選任不只一位監護人、可以決定不同監護人間各自的職責、可以約定給付或不給付監護人報酬、可以約定監護人不須法院許可就可處分我的財產、可以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前都可以隨時撤回此監護契約。 法院必須尊重有關選任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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