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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不了!一日為繼承人,終身為繼承人
有關繼承時效的抗辯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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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雨年幼時父親就過世,父親過世時留下一筆遺產,但是因為當時年幼不懂事,由母親代為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於是被親叔叔繼承。小雨成年後認為母親當時幫他作的拋棄繼承無效,並經法院判決確認,小雨可否再向叔叔主張返還該筆遺產?

*解析:
過去實務上均參考最高法院之判例來解釋有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問題,也就是如果自發現被侵害繼承權達2年、或是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則原有的繼承權就全部喪失了!
但是以上見解於107年12月14日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71 號 【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解釋,認定以上見解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將不再援用。(請參考 https://goo.gl/g2UDeE)
換句話說,就是縱使自發現被侵害繼承權達2年、或是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真正繼承人仍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
真正繼承人仍然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並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規定。

*郭佳瑋律師小叮嚀
過去曾有為了排除女子繼承或者亡者所留財產的共有結構較為複雜,而無法繼承遺產或遺產遭人虛偽繼承等情形,一旦這些真正繼承人想要主張繼承回復,卻因為罹於時效而放棄了主張...
107年12月14日司法院大法官公佈了釋字第771號解釋,也提供了上述問題的解決方式,簡單而言,這些真正繼承人還是可以另外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物上請求權,但還是受有15年時效的限制。
我們建議遇有上述問題的朋友,因為時效還是持續進行中,可以盡快請教專業的律師,確認自己的權利是否還有機會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