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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我就不該有秘密
枕邊人擅入他方臉書、Line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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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芭比和肯尼常被周遭人稱讚是天造地設的一對佳偶,但其實肯尼心中一直對芭比有著強烈的佔有慾,並常常覺得沒有安全感,畢竟芭比外貌出眾又是直播間的熱門主播,愛慕者眾且芭比也非常享受這般眾星拱月被當公主捧在手心的氛圍,於是肯尼為了取得芭比與其它男性過從甚密的對話,在未經芭比的同意下,擅自登入芭比的臉書、Line帳號,並瀏覽芭比與男性友人親密的對話訊息後複製印出,肯尼因此怒火交加,於是與芭比爭吵,芭比才驚覺帳號被肯尼入侵,也對肯尼提出告訴。

*解析: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登入他人臉書、Line帳號之行為,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肯尼未經芭比同意,擅自登入芭比臉書、Line帳號,此種未經同意而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之臉書、Line之行為,恐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及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最高可處3年或5年有期徒刑。
*不過須注意的是若非無故登入、偷看、取得,就不會認為是違法的,然有關夫妻一方為蒐集對方通姦行為的證據,而對他方監控,是否屬於「無故」?
‍⚖️此部分實務曾有判決認為: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但縱有保護法律上權利之原因,亦應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以避免流於恣意(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2300號)。
換句話說,夫妻雙方雖然負有忠貞義務,但不表示他方有容忍配偶全盤監控自己生活的義務,因此調查是否有出軌行為,並非法律上正當理由,仍構成犯罪。

*郭佳瑋律師小叮嚀
在現今資訊發達的時代,電腦安全使用是日趨重要之權益,而隱私權更是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夫妻關係本應該互信互賴,即使是夫妻之間,未經他方同意而擅自登入他人的臉書、Line帳號,都是屬於違法的犯罪行為。
肯尼的行為不僅對於二人間之感情無任何幫助,並恐已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及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可謂得不償失,建議無論是多愛、多具有佔有欲或是多沒安全感,也還是應該要尊重彼此的隱私和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