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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的晚年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減輕、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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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壯壯長年經商及應酬晚歸,在商場的壓力及酒精的催化下無處宣洩,進而將氣出在太太與女兒優優身上,經常一不高興就對太太與女兒優優拳打腳踢,多年下來太太再也忍無可忍,與壯壯離婚,一肩扛起扶養女兒優優成年前的所有開銷,而優優也很爭氣,半工半讀下到英國發展獲得一份很好的工作,隨著母親年紀越來越大,優優心中不免想,父親應也日漸衰老,但在童年父親經常毆打母親與自己,加上多年來父親的不聞不問下,若父親來跟他要求其盡兒女義務而為撫養,是否有權利拒絕?

*解析:
原則上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因此父母請求子女扶養,不一定要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換句話說,不能夠直接以「你又沒養我,為何我要養你」為理由拒絕扶養。
但是在一些社會案件中,若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曾經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類似行為,或是有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等情形,若仍要求負扶養義務者仍要負完全扶養義務,實在不公平。
因此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明文賦予法院可以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可以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且若是情節重大,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院甚至可以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但須注意的是,由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本來就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以上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之主張,父母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此主張,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本案中
壯壯長年家暴又不照顧孩子的情形下,若真的晚年窮困潦倒,因生病而行動不便想投靠女兒優優獲得照顧,此時優優是可以請求法院視壯壯對其等家暴與未扶養之程度,來減輕或免除優優的扶養義務。

*郭佳瑋律師小叮嚀
每個人都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若一昧的抱持著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養兒即可防老之想法,不懂尊重家人,則像是壯壯此種為人父親不做妻小的避風港反而成為施暴者,面對自己的晚年只能自求多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