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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站之對於八卦不可不慎
言論自由還是誹謗?未指名道姓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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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於某次公司晨會中討論有關加薪升遷案,會議結束後專員小巴覺得不是滋味,覺得一定是長官偏心覺得女職員頗有姿色才為其加薪升遷,於是當晚在社群網站上公開發文表示公司某女同事私生活不檢點、跟長官有一腿才會這麼快就能升遷等語,這消息輾轉傳到花花的耳裡,認為小巴根本就是在影射自己,覺得受辱下於是憤而提告小巴妨礙名譽,但小巴認為其並未指名道姓,僅是花花單方面對號入座罷了。

*解析:
本案中,小巴雖然反駁他在社群網站發文並未指名道姓,但可以觀看小巴社群網站發文內容之人大多為小巴與花花公司同事,且小巴發文的時機又是在同一天開完晨會討論完花花加薪升遷,因此只要是會議的與會人員,或是知悉花花加薪升遷一事的人,應可由小巴此篇文章中立即聯想到是指花花。
而小巴無任何證據就指稱花花私生活不檢點、跟長官有一腿才會這麼快就能升遷言論,確實是會致花花名譽受損,顯有破壞花花名譽的意圖,且小巴若真的對於加薪升遷結果不滿意,亦應該尋求正當管道申訴,而非在社群網站發文貶損花花的形象,且本件小巴是以在社群網站發文之方式,嚴重侵害花花名譽,小巴恐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責,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另外就言論自由而言,也並非全然保障所謂的自由而不加以限制,誹謗罪的例外,是以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為限,就這部分可由是否具善意發表言論處出發,也就是若有相當合理之資料或證據而可得佐證,顯示所發表之言論所為真實者,不在處罰之範圍,但須注意者在於,若為私人道德領域,並非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得加以胡亂八卦。就事實評論而言,發表言論故屬言論自由,但仍須秉持善意、合理並可受公共評論,方才得以避免捲入無謂的紛爭中。

*郭佳瑋律師小叮嚀
在現今資訊發達之網路時代,常常一鍵送出文章後,瞬間已有數人進行點閱,故若要在社群網站發文,應對自己發表之言論負責,並盡查證之義務,建議有多少證據再說多少話,否則有時候一個不小心或是輕率的舉動,有可能傷害到他人。
另外言論自由亦有其限制,若非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並可受公共評論的他人私事,縱使屬實,也不得任意散佈,否則若傷害到他人名譽,仍有可能觸犯刑法誹謗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