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碩法律事務所logo
昶碩法律事務所空間照 昶碩法律事務所空間照 昶碩法律事務所空間照 昶碩法律事務所空間照

《著作權法理論與實務講座》

律師推薦法律事務所

Q:小洪為研究有關選舉的專家,嘔心瀝血將自己多年鑽研與實務操作的心得,編成「當選與落選」一書,並在當中提出紫紅政治板塊理論,大受好評,小洪亦頗為自得。
未料時近選舉,竟有一政論名嘴老蕭在節目及雜誌專欄中,故意說小洪已揚棄紫紅理論,紅黨選舉必勝等語,意圖使聽眾轉投紅黨,並使小洪遭到學術圈強烈批判。
請問小洪對於老蕭的「雜誌專欄」言論,能否行使著作權法上權利?

A:這個案例主要涉及著作人格權,相對於民法第18條之一般人格權,屬於「特別人格權」的一種,必須有創作的行為才能享有,並且具有一身專屬性,「只給著作人本身」,親戚五十、朋友一百或陌生人均無從受讓,連老婆兒女也不得繼承。
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所賦予之著作人格權,計有3種態樣:

  1. 公開發表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5款及第15條。
    指著作人享有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的權利。
  2. 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
    指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重製物、衍生著作或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所以藝名、筆名都受保護喔!
  3. 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作權法第17條。
    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因為須達到損害名譽程度始侵害本權利,所以出版社或從事編輯工作的朋友,以不失作者原意方式,略為潤飾稿件或刪減內容以符合版面時,並不會觸法。
    所已使用上不要太Kuso,不要太明顯違反原著作人的意思時,也就不會產生問題。
    不過於本案中,老蕭故意扭曲小洪「當選與落選」一書著作原意,將單純中立的理論轉變成對某政黨有利的論調,不僅將使閱聽人誤解小洪真意,並使小洪於學術圈之研究聲譽受損,已構成「禁止不當變更」要件,小洪自得主張老蕭的雜誌專欄侵犯著作人格權,要求老蕭撤文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