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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遺囑/意定監護

婚姻的本質是互信互持,二位相愛之人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共度一生之承諾,而婚前協議/婚前契約是在二人結婚之前,就未來婚後各項權利義務明文約定之內容。在民主法治國家契約自由原則下,婚前協議/婚前契約內容只要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多有法律效力,可約定之範圍包含婚姻關係解消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寵物監護權、生活費用分擔、家務分擔等都可訂定。

生前預立遺囑,其目的在於妥善規劃遺產分配、避免後代紛爭,更彰顯立遺囑人的對於個人財產之自主權。本所向來推動遺囑預立,並至各大單位向長輩說明預立遺囑之法定方式與優點,皆獲長輩們認同與回響,顯見現今社會民眾不再視遺囑為禁忌,更渴望預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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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為本人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監護人,若本人於未來發生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就得以據此契約聲請法院裁定由當初自己選定之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此一制度目的主要也是彰顯個人自主權,將自己受監護事務委託給信賴之人,避免無人監護或親屬爭取監護之爭議。由於意定監護為近年民法修法後之制度,本所於推廣意定監護時,亦受民眾積極詢問,並協助客戶完成意定監護契約擬定等程序,確保客戶得以合法按其個人意願選擇監護人。